□本報記者馬超
  本報通訊員宗愛萍李菲菲
  因夜間視線模糊,江蘇省如皋市如城鎮市民叢某騎電動自行車回家時,不慎撞在非機動車道內的一根電線桿上。事後叢某將電線桿管理人如皋市廣電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如皋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叢某未盡註意義務自身擔責三成,廣電公司作為電線桿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疏於管理,應擔責七成,共計賠償叢某醫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.2萬餘元。
  2012年6月26日22時10分左右,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時,不慎碰撞非機動車道內的電線桿後發生摔倒,導致右額葉血腫,顏面部多發骨折等。因無法查清電動自行車撞擊電線桿倒地原因,交管部門在受理現場後,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。該證明確認,事故現場位於非機動車道內,道內無路燈照明,非機動車道寬5.5米,為瀝青路面,在非機動車道上有一電線桿距東側綠化帶邊緣3.6米,電線桿東北側有叢某騎使的電動自行車一輛。
  後經調查,如皋市廣電公司系該電線桿供電公司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,因其在擴路後未及時將該電線桿移位,導致該電線桿占據非機動車道。多次索賠未果後,叢某一紙訴狀將如皋市廣電公司告上法院。
  如皋市法院審理後,作出瞭如上判決。
  ■以案釋法
  線桿占道釀事故管理人擔責
  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本案原告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碰撞架設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電線桿,發生事故,造成叢某自己受傷。公安機關對事故所作證明,法院予以確認。
  關於責任承擔,法院認為,本案中,所涉人身損害事件系因叢某駕駛電動車行駛過程中,與非機動車道內的一根電線桿相撞而引起,被告廣電公司作為電線桿的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,在擴路後未及時將該電線桿移位,致使該電線桿占據非機動車道,造成原告夜間行經該路段時碰撞電線桿受傷,明顯疏於管理,應承擔主要責任,酌定擔責七成。
  同時,根據過錯責任原則,受害人叢某駕駛電動車也負有必要的安全註意義務。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駕駛電動車通過該路段時,未能主動避讓障礙物,未盡註意義務,應承擔次要責任,酌定自身擔責三成。
  該案承辦法官宗衛明提醒說,行人在夜間行駛應減速慢行,在路過有障礙物的路面時要小心謹慎;施工單位在道路進行施工的時要設置警示標誌,讓行人做到合理避讓,施工結束要及時排除各類隱患;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,齊抓共管,為行人出行營造一個安全的社會交通環境。
  (原標題:擴路未移線桿行人騎車撞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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