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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索賠金額為230萬元,高明法院判車主擔責八成
  新快報訊 記者陳榮炎 通訊員李釗報道 駕車好意搭載同事上班,不料發生事故造成同事顱腦損傷,被同事索賠230萬元。
  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,佛山高明區法院經審理,判決案中司機阿苗承擔153萬元賠償款(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墊付的約61萬元醫療費)。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。
  2013年7月5日,阿苗駕駛摩托車上班,路遇同事阿文,眼看臨近上班時間,阿苗擔心阿文遲到便好意搭載。不料沒多久阿苗不慎致阿文從車上墜下,造成阿文顱腦受傷,交警認定阿苗負全部責任。
  經鑒定,事故造成阿文特重型顱腦損傷,構成二級傷殘,屬大部分護理依賴。阿文遂向法院起訴,要求阿苗賠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護理費等合計230萬餘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該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,被告人阿苗並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費用,是一種無償行為,要求阿苗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,且阿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,存在一定過錯,依法可減輕阿苗的責任,故確定阿苗對阿文的損失承擔80%的責任,遂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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